台灣雖然治安算很不錯,和美國相比,謀殺案很少,和歐洲相比,竊盜罪不多。可是,近年卻出現了幾起重大隨機殺人事件,在事情發生後,就會有名嘴趁機出來喊打喊殺試圖販售廉價正義來圖利自己。
過去,只要我一談到廢死,總會有一大堆網友出來詛咒我全家被兇手殺光光。老實說,剛開始我有點害怕,但後來習慣了反而是好奇,如果有兇手把我全家殺光光了,那麼兇手該不該被判死刑?如果該,那麼原來詛咒的人是不是變態,這麼愛屍體又不敢自己下手?如果不該,那麼原則又何在?
記得我在美國唸書時,即使我身邊的朋友大多是受過高等教育的,但是死刑這件事,絕大多數朋友意見仍和我相反,更甭提只要在網路支持廢死就會三天兩頭收到全家殺光光的恐嚇。不過台灣近年還是有不少進步,因為近年至少在我朋友圈,漸漸有愈來愈多人願意理性地討論死刑議題,而隨便詛咒我全家被殺光光的,這兩三年來幾乎是沒有。當LAW IN SHIT在媒體措手不及之下屠殺了死囚,我臉書牆上幾乎是一面倒罵翻。
當然,台灣的司法問題,還不僅是死刑而已。台灣過去長期戒嚴時,幾乎沒正常文明國家的司法制度,遑論司法正義,不過當台灣實現了人權民主法治,要邁向正常文明國家,公平的司法體系是當急之務,因為沒有程序正義,就難以實現實質正義。做出離譜判決的恐龍法官,可能只是冰山一角,不過司法體系的改革非常複雜,對其中一部分有興趣者,可參考《法官說了算!》(請參見〈真的是法官說了算!?〉)。
法官僅是司法體系裡的一環,要實現司法正義,從執法到監獄,都環環相扣。犯下北捷四死二十四傷血案被判死刑的殺人犯鄭捷,在律師的請求下在法庭發表了三點聲明,最令人震撼的是第三點:
「矯正署應該改名懲罰署,裡面都在做高勞力低智商的工作,像做牙籤這種事,外面早已由機器代工,受刑人只是人形廢物,還因工作受傷害,手指變形,出來還被歧視,找不到工作,只好繼續偷拐搶騙,監所就是這種(廉價)的加工廠,才會有大寮監獄事件,因為裡面是沒有未來,沒有尊嚴的世界,但他們的訴求石沈大海。我犯錯應受懲罰,可能過幾個月就被槍斃,但那些沒被判死刑的人,怎麼辦?」
有位臉友評論得很好,那就是看了這聲明以及政論節目感到很錯亂,以上那段原本比較像是名嘴或學者才會說出的,而一堆名嘴、部落客甚至一些學者,突然間相較之下成了把全部犯人當垃圾恨不得全都關到死的丁丁,搞得我也好亂啊XD
最近翻了本好書《不平等的審判:心理學與神經科學告訴你,為何司法判決還是這麼不公平》(Unfair: The New Science of Criminal Injustice),恨不得該推薦給所有只要有點腦的朋友,這真的是本好公民都應該一讀的好書!
原本從書名和封面上來猜,我以為這是本頗有硬度的好書,得花一些精力和毅力才能讀得下去,結果才讀了幾頁,就難以擺手,幾乎是一口氣讀完的。這本《不平等的審判》可讀性很高,不僅深入淺出不艱澀,而且讀的時候,就像是在看《法網遊龍》(Law & Order)或《CSI犯罪現場》之類的美劇,雖然作者亞當‧班福拉多(Adam Benforado)指出這些美劇對大眾會有些誤導,以為辦案想劇中那樣簡單,但是書中提到的案例,就像美劇影集那樣呈現出來,然後作者在背後發表了深入的評析。
班福拉多在書一從調查、判決、處罰談到改革,書中提供我們許多角色的眾生相,挖出每一個環節都可能藏有的弊端,例如在週查時,人們在受害者身上不自覺貼上的標籤(偏見),將影響他們獲得救助或平反的程度;警方接受的偵查訓練,傾向使用誘導或施壓的方式,導致無辜的嫌犯易說出不實口白,最終遭判不公正的刑責;基因、生長環境、大腦神經系統等對一個人是否犯罪具有才重大的決定力,如果一個犯人因為「他自己無法控制」的變因(如基因、生長環境等)而犯罪,我們可以怪罪他嗎?
在判決時,檢察官也會說謊,會刻意隱瞞對嫌犯有利的證據,而且,往往檢察官的不正當行為是自以為為了伸張正義!制度上又如何給了檢察官違法失職的機會?對犯罪心理的推論,有多少可信度?一群人以為的客觀,在另一群人眼裡卻非常偏頗,因為每個人眼裡的「真相」都是經過大腦過濾與轉化後得出的;證人的記憶算數嗎?為什麼證人記憶有高達三分之一的錯誤率?審判者對「專家權威」的錯誤信任,容易使判決出錯,但人為什麼這麼仰賴專家?司法上哪些不當舉措會加深這種錯誤信任?若人會出錯,測謊機有比較好嗎?法官是公正的嗎?法官有可能公正嗎?
在處罰時,人想報復一個罪犯,和想報復一隻無意「犯罪」的豬,背後運作的是相同的心理機制,但這種報復欲,會帶來極度不公平的處罰,摧毀我們所堅持的價值觀;絕大多數的囚犯最後是要回到社會的,但一個怪物般的監獄,只會製造出怪物。
《不平等的審判》在最後兩章提出改革的建議。在監政上,他建議美國人該放下世界老大的自尊,向歐洲的兄弟如挪威、德國學習,北歐已進化到把監獄當作犯人學習如何重新融入社會的場所,換來的是更低許多的再犯率,而美國卻是先進國家裡比例上關了最多犯人的國家,美國人僅佔世界人口5%,可是全世界被關的犯人四個中他們就佔了一個,現在被關在監獄的黑人總數被當初黑奴還多,這種人權慘況連他們瞧不起的極權國家都自嘆不如;另外,他提出利用新科技如現在能夠輕易取得的錄影錄音設備取代人的記憶,還有改進偵詢的方法,以及廣設「解決問題的法庭」等等。
《不平等的審判》提到的,當然無一例外的全部都是美國的司法狀況。我們相信美國這個世界強權,對人權和法治,遠比台灣還進步,更甭提他們的媒體責質、法學院以及學術環境,更是台灣望塵莫及的,可是美國都有那麼多談不上是公平的司法案例,更何況是台灣或其他更落後的國家?
不過,其實這麼說不公平,因為美國有美國的問題,例如美國有嚴重的種族歧視,就像書中說的,一位美國黑人男子如果沒有高中畢業,就有很大的機會在監獄中度過餘生;另外,美國是個弱肉強食的移民社會,和許多有仍視社會低層為公民的其他民族國家不同,美國人較不同情社會中的弱勢;還有,美國擁槍率很高,也就像書中提到的,當人手中握有了槍,心理上也著了魔,美國警察也因為社會上槍支泛濫而更傾向過度使用暴力反擊,警民關係在治安不佳的社區常處於緊張狀態。
然而,《不平等的審判》對美國以外的國家,仍有很大的參考價值,因為班福拉多除了具有豐富律師實務及司法研究經驗,他也引用大量最新科學研究,專從心理學和神經科學的角度立論,闡明錯誤判決背後的運作機制,這些問題是普遍性的,不同國家社會遇到的也大同小異。
透過《不平等的審判》,我們能夠瞭解到要建立一個絕對公平公正的司法系統有多難,要實現司法正義不像名嘴喊打喊殺那麼廉價和簡單。只要是人就會犯錯,犯人會犯罪,而調查、判處和懲罰犯人的司法系統也會犯錯,因為司法體系也是由人組成的。我們幾乎絕對不可能打造一個百分之百完美的系統,但我們仍應該透過學習儘量避免犯錯。這本可讀性頗佳的《不平等的審判》,值得每一位公民好好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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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只要我一談到廢死,總會有一大堆網友出來詛咒我全家被兇手殺光光。老實說,剛開始我有點害怕,但後來習慣了反而是好奇,如果有兇手把我全家殺光光了,那麼兇手該不該被判死刑?如果該,那麼原來詛咒的人是不是變態,這麼愛屍體又不敢自己下手?如果不該,那麼原則又何在?」
像你這樣主張廢除死刑的人是看到了「個人感受」及「司法該保留判處殺人兇手死刑(或廣義地,任何罪犯任何刑罰)」之間的問題;但是包括你在內,多數主張廢除死刑的人沒搞懂支持死刑的人的想法,支持死刑的人從未想過要詛咒誰誰誰,他們想到的就是一、「一個有基本同理心的人至少會關心自己的家人、朋友和交往對象」;二、「正常的人看到自己關心的人受害,好歹都會想幫他們討公道」;三、「整部刑法制定的目的,不管怎麼說,到頭來就是要幫受害者討公道的,不然刑法存在的目的是幹嘛的?因此討論刑法時要考慮自身成為受害者時的感受,或者在你自己感知特異的狀況下,至少要考慮一般大眾多數人普遍會有的感受」
對此必須指出的是:這些想法彼此緊密相扣,想要打破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而支持死刑的人也會據此懷疑主張廢除死刑的人是否還有最基本的同理心。因此他們常常對主張廢除死刑的人提問「如果有兇手殺死了你最親愛的人,那麼兇手該不該被判死刑?」對他們而言,如果這答案是「是」,那他們就會認為「那你為甚麼還主張廢死,你主張廢死只是沒有深思熟慮的後果,既然你還會想到你的家人和朋友,你就應該轉向支持死刑」;如果這答案是「否」,那他們會認為你不過是個冷酷無情、對人沒有基本同理心的人,因此你其實只是個自私自利、自以為是、虛偽做作的人;如果有任何其他的反應,他們會認為你只是在逃避問題,只是表面上書讀得很多,但真的碰到問題時根本不會處理的人,也就是說,到頭來不過只是個草包一個;也就是說,在現有的討論死刑存廢的狀況下,支持死刑的人其實是必然獲勝的,而主張廢除死刑的人則是必輸無疑的。有人還把他用這句話對付主張廢除死刑的人的經歷,寫在了部落格上,而這篇文章似乎還被廣為流傳:http://micnet.blogspot.com/2015/06/reasons-to-support-death-penalty.html
不過「如果有兇手殺死了你最親愛的人,那麼兇手該不該被判死刑?」這個問題,本身其實隱含了一些假設,就是「一個行為該不該被處置」、「一個該被處置的行為有多嚴重」及「一個該被處置的行為該如何處置」全部都被和個人感受牽扯在了一起,而有理由相信,個人感受只能決定「一個行為該不該被處置」和「一個該被處置的行為有多嚴重」,而不能決定「一個該被處置的行為該如何處置」,在謀殺和死刑的討論中,這就表示「謀殺該被處置」,因為任何人被謀殺,或至少一個人自己的親朋好友被謀殺,必然會引發憤怒;此外這也表示「謀殺這個該被處置的行為,是最嚴重的惡行之一」,因為這行為引發的憤怒,幾乎是最大的。所以刑法中有蓄意殺人罪,而且是最嚴重的罪行之一;現在的問題就是,「該不該以情緒帶來的做法來處置殺人犯」。
不過如果真的要顧及受害者的情緒,那政府就不應該決定該不該最終的處罰,而應該在審判結束後,把兇手的命運,交給受害者決定,畢竟這種事請他人代而為之,不如自己決定來得好;不過這種做法會不會反倒是鼓勵私下復仇、進而造成更多的社會混亂?如果有人不等法律審判就私自復仇,那這個復仇者該不該處罰?處罰私下復仇的人會不會有雙重標準的嫌疑?但是如果將刑罰權交給國家的話,國家決定如何處理事情時,不能牽扯到情緒,必須以社會總體的最大利益為依歸,如果國家把一般人的情緒當成情緒,藉此決定處置罪犯的話,那碰到那些實際上無害但卻引起公憤的事物,又要怎麼處理?因為民怨鼎沸就將之禁止?如果不能帶入情緒的話,政府就不能以一般人的情緒來決定處理的方法,或許在決定如何處罰罪犯的時候,國家可能只能以「促進最大的社會公益」為理由,來決定處罰的方法,而最後就是要看處罰罪犯帶來的效益,所以最後死刑存廢的問題,我認為還是會回到「能對殺人犯判處死刑的司法,是否比不能對殺人犯判處死刑的司法,更能減少殺人犯罪?」也就是嚇阻力的問題上。
「
法官僅是司法體系裡的一環,要實現司法正義,從執法到監獄,都環環相扣。犯下北捷四死二十四傷血案被判死刑的殺人犯鄭捷,在律師的請求下在法庭發表了三點聲明,最令人震撼的是第三點:
「矯正署應該改名懲罰署,裡面都在做高勞力低智商的工作,像做牙籤這種事,外面早已由機器代工,受刑人只是人形廢物,還因工作受傷害,手指變形,出來還被歧視,找不到工作,只好繼續偷拐搶騙,監所就是這種(廉價)的加工廠,才會有大寮監獄事件,因為裡面是沒有未來,沒有尊嚴的世界,但他們的訴求石沈大海。我犯錯應受懲罰,可能過幾個月就被槍斃,但那些沒被判死刑的人,怎麼辦?」
有位臉友評論得很好,那就是看了這聲明以及政論節目感到很錯亂,以上那段原本比較像是名嘴或學者才會說出的,而一堆名嘴、部落客甚至一些學者,突然間相較之下成了把全部犯人當垃圾恨不得全都關到死的丁丁,搞得我也好亂啊XD
」
因為在台灣,廢死是公認在學理、道德或實務上都不正確的事情,所以反倒只有那些早就已經被定性為魔鬼代言人的律師,或者那些深信學術自由的學者,才敢在此議題上暢所欲言了;中華民國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就算有充分的言論自由,講出某些話,依舊會引起軒然大波、引來大量的批判(主張性傾向是直到近年來才被多數人接受的,在五零年代在美國主張性傾向平等,或在十九世紀中葉在歐洲主張演化論,大概會像現在在台灣主張廢死一樣,被社會大眾罵個半死),而且很可能那些名嘴、部落客和學者,其實打從心底就相信廢死是錯的,只是今天主流民意讓他們能自由地講出心底話而已。
以上是個人淺見,有不正確之處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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