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6日 星期三

真的是法官說了算!?

記得在大約16多年前來台灣唸大學時,對台灣的各種政治和社會亂象印象深刻。當時台灣正從戒嚴時期進入民主社會不久,第一屆總統直選也就在我來台前一年舉行,正在嘗試華人世界裡的首次民主滋味。

當時,對台灣人毫無法治觀念的各種想法和作法更是瞠目結舌。馬來西亞當時雖然在社會、文化和經濟上遠落後台灣,不過好夕我們也曾是英國殖民地,英國留下了還不錯的法律和政治制度,讓星馬的發展超前所有東南亞國家。在新加坡,其執法和司法態度又是極其嚴格。而且星馬也流行港劇的一些法庭戲,所以大家對法律賦與犯人的人權保障也耳熟能詳。

儘管還是不少人會犯法,不過被逮時卻知道無論如何都無法硬拗的,而且我們也都清楚無罪推定,在法官宣判有罪前所有嫌疑犯都假定無罪,除非已是公眾人物或者遭到通緝,媒體不許隨意公佈嫌疑犯的照片和姓名,而且警察在逮補嫌疑犯時必須宣告其權力,並且允許嫌疑犯在沒有律師在旁時保持沉默。

來到了台灣那年,剛好遇上白小燕命案還有許多台灣治安史上有名的槍擊事件,台灣警察的辦案效率和態度也讓我們這些遊子大開眼界、嘆為觀止,這麼說可能會讓很多人難以接受,不過我們也很難相信台灣的司法制度居然會比東南亞國家還落後。

當時有個笑話是降說的:「香港:一切允許,除非法律禁止;新加坡:一切禁止,除非法律允許;台灣:一切允許,包括法律禁止;大陸:一切禁止,包括法律允許」。

不過稍微值得慶幸的是,台灣的法制在這十幾年間也有了一些些進步。所以以上那則笑話,在今天的台灣社會恐怕已不太適用了,甚至有政府和政客在人民權利受到侵害時還自以為是地「依法行政」。所謂的依法行政,其實是對法治的徹底誤解。尤其在讀了這本田蒙潔律師的《法官說了算!:缺席的證據與邏輯》後,才驚覺雖然台灣人民的法治素養有提高些了,可是最沒有法治精神的,卻有可能是在法庭中辦公的。

法官說了算!


根據維基百科,法治(rule of law)是一個法律原則,指在社會中,法律是社會最高的規則,具有凌駕一切的地位,不得輕慢。所謂「凌駕一切」,指的是任何人包括管治機構、法律制訂者和執行者都必需遵守,沒有任何人或機構可以凌駕法律,政府(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這些法律本身是經過特定的立法程序產生的,以確保法律符合人民的集體意願。法律必須保障各種自由和公民權利,如果有法律法規侵犯自由或公民權利,就應廢除及停止執行。

法治(rule of law)和法制(rule by law)是不同的。法制(rule by law,依法而治),是指政府制立一套法律,讓人人遵守,但是究竟立法機關是否民主、自由、理性,或者法律是否保障人權,又或者法律是否限制政府濫權,法制則不包括這些元素,後者就是只根據法律來治理就成,即使那條法律是苛刻或殘酷的,因此法制可能僅是獨裁者的工具。就人權保障而言,法治則使普世價值的人權和各國憲法或基本法上的基本權利不受來自他人或政府的非法侵犯。

也就因為台灣社會和人民對法治的不瞭解甚至是誤解,使得人權團體和廢死人士在死刑存廢的議題上慘遭民粹人士抹黑和漫罵。我試圖在幾篇文章中理性地探討廢死議題,結果卻招來一些暱名人士詛咒我家人遭害(請參見〈關於死刑,給朱學恒的話......〉〈關於死刑,給空中的人形醫生的話.....〉〈關於死刑......〉)。這其實讓我很不解,如果我因為我的個人言行要讓家人被人殘殺了,那殘殺我家人的人是否該被判死刑?詛咒我的反廢死人士如果認為犯人該被判死刑,那不就透露出他們心中的念頭極不正義,只是很沒種地希望有人代為執行心中不正義的念頭然後去送死嗎?這不叫作正義,這叫做嗜血!如果他們希望因為我所以殘殺我家人的犯人不必被判死刑,可是殘殺無辜的人不必被判死刑了,反廢死人士難道信念不堅而也支持廢死了嗎?

我不是在說《法官說了算!》是在談廢死議題,而事實上《法官說了算!》沒談到廢死的問題,我也不清楚作者田蒙潔律師在廢死議題上的立場。不過很多事物是環環相扣的。《法官說了算!》主要在談台灣的司法問題,而在台灣的司法問題重重下,對嫌疑犯的基本人權無法保障的情況下,台灣司法在還不能夠保證所有公義的情況下,有何資格讓人去送死?

在這本台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和開學文化合作出版的《法官說了算!》中,田蒙潔律師以她在社區大學授課的經驗和讀者們分享。在這本《法官說了算!》,田蒙潔律師以她流暢生動的文筆,用深入淺出的方式解釋了台灣的各種司法問題。對極大部分沒有受過法學訓練的讀者而言,也能輕鬆搞懂判例上的種種問題。

因為台灣中學教育文理分家的問題,唸文組的學生不再想唸理組的學生有較多邏輯和數理訓練,而法學教育也淪為背法條而已。可是法學教育絕對不僅是背法條而已,在對岸的人人網上有一篇非常值得一看的文章〈赫敏为什么不能嫁给哈利——《哈利波特》中的历史、文化与政治〉,是中國天津外國語大學翟文喆教授寫的,他是研究中國法制史的。這些文章極長到需要至少四五個小時才能勉強讀完,可是是我讀過最有啟發性的網路文章。雖然它分析的是《哈利波特》(Harry Potter電影和小說,指出哈利波特等人上的魔法學校其實是法學院,其對英美歷史、文化、教育和政治的精闢剖析的內容豐富到幾乎比讀市面上大部分書籍還受用。

田蒙潔律師在《法官說了算!》中指出,基本邏輯、分析、推理能力訓練不足是台灣司法官訓練最大的問題之一。和在中等教育就文理徹底分家的台灣不同,歐美的教育從小學到中學到大學,即使是文科教育,也極重視邏輯和分析推理能力。在美國要唸研究所所要考的GRE,就要考詞彙(Verbal)、計量(Quantitative)和分析寫作(Analytical Writing),計量和分析寫作考的是分析推理能力不必說了,即使是在考的是詞彙,卻也是在考邏輯,那就是詞彙和詞彙之間的邏輯關係。美國學術界相信,邏輯、分析、推理能力才是大專教育的重點,而這些能力不強的人即使幸運地在大學畢業了,也無法再繼續升造。不僅GRE如此,商學院的入學考院LSAT和商學院的入學考試GMAT都要考邏輯與分析。

田蒙潔律師指出,由於無法清楚分辨事實和意見,台灣法官在撰寫犯罪事實中加入許多猜想而像是在寫小說一樣,而主角卻可以是你我他中的任何人,令人不寒而慄。除了邏輯訓練不足,另外田蒙潔律師也用她在美國上法學院的經驗指出台灣的法學教育不重視案例的分析。批評了法學教育後,田蒙潔律師接著指出台灣司法界對證據的態度。並且用歷史大學黃仁宇的《萬曆十五年》1587, a Year of No Significance)指出活在廿和廿一世紀的法官仍活在明朝那「靠情理的推斷以代替證據的不足」之年代。

書中舉的案例皆是大案如江國慶案、 陸正案、 柯洪玉蘭案、 蘇建和案、 許榮洲案。不僅是司法制度和態度對證據的採用之不足,甚至因為沒有落實科學辦案以及鑑識方法之過時,連鑑識科學都不科學,深入剖析箇中在科學辦案、證據、鑑識科學上所犯下的錯誤。

田蒙潔律師指出:『司法改革的重點,恐怕不在於法官擁有多少社會經驗,而是法學教育從根本上,就沒有給予法律人足夠的訓練,以至於不去分辨什麼是「事實」,什麼又是個人主觀 的「意見」,推理往往也陷入邏輯謬誤之中。當這些基本判斷力都付之闕如,我們又怎能期待,法官們能夠根據證據發掘真相,做出合理而公正的判決?這不但會逐 漸侵蝕了法治的基石,更會侵害我們生存與自由的基本權利! 』

這本《法官說了算!》對認識台灣司法的核心問題上有非常大的幫助,尤其是法學教育中對邏輯、分析和推理能力的忽略更是台灣教育最大的問題之一。不過我想這本書還是有一個不足之處,那就是田蒙潔律師在《法官說了算!》中舉的美國法學教育和判例之例子,不知是否對台灣的法學教育有實質上之幫助。因為美國畢竟是行使的是英美的普通法系(Common Law),而台灣採用的似乎是大陸民法系(Civil Law)。

與歐陸民法系相比,英美法系多採不成文法,尤其是判例法,強調「遵循先例」原則;審判中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和陪審團制度,對於司法程序比較重視;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的發展往往依賴司法實務人員(尤其是高等法院法官)的推動,即法官實質上通過做出判決起到了司法的效果。普通法系的立法精神在 於:除非某一項目的法例因為客觀環境的需要或為了解決爭議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則,只需要根據當地過去對於該項目的習慣而評定誰是誰非。


在普通法系中,法官是由有經驗的律師或檢察官出任。而台灣採用的似乎是大陸法系的成文法為主,通常不承認判例法的地位,法官是職業法官。不過大陸民法系在法學理論上崇尚理性主義、傾向於建構重視邏輯,抽象化的概念體系,而且在司法審判中傳統上要求法官嚴格按照法條審判,以三段論為最重要的推理模式,所以邏輯能力的訓練不足不能是個藉口。

歐陸民法系在形式上具有體系化、概念化的特點,便於模仿和移植,所以實行的國家較多。適用英美普通法系的國家,幾乎全都曾是英國殖民地,所以可見英美普通法系移植台灣的可能性極微。我不是法律專家,不曉得歐陸等法律先進國的法學教育中,討論判例究竟有多重要,不過我想要針對台灣法學教育做根本上的改革,同樣是亞洲的先進法律國家如日本和韓國或者是歐陸,是否更可能值得台灣司法界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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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則留言:

余重立 提到...

法官說了算,真是切心之痛!普所見略同,於東方國度猶是也,怎不教人無語問蒼天,唏噓不已比比皆是在人間。難怪國內盛囂塵上,不得不罵聲恐龍法官,誠是法匠充斥而青天者鮮奚,真正能為民申寃者更稀,葚而愈不易存世立竿,受人景仰也,嘆世風之日下,哀人心不古久矣,君其自重吧~普羅衆生~哈利路亞...我佛慈悲...God bless us...摩訶娑...

Gene Ng 提到...

不必太悲觀,政治社會法律制度都是一時的,沒有永恆不可改善的。同樣是華人社會,新加坡和香港可以成為法治社會有公平的審判制度,同樣是儒家文化圈的日本和韓國也能成為法治社會有公平的審判制度,台灣有何理由不能?如果台灣司法公正仍裹足不前,是不為也,非不能也!

各國的法治程度可以到這網站查詢:http://worldjusticeproject.org/rule-law-index-map

匿名 提到...

您好:

您在文中所提的欣賞的"翟文喆"的此文,若您以文章名去google的話,會找到批評此文作者本身西方文化的學養不足、刻意扭曲的評論。本身不是此領域的專業,所以無法ˋ提供評判會是正確的見解。但只少提供此一訊息,請您多加小心,當作平衡報導。

謝謝

Gene Ng 提到...

這位翟文喆的文章在對岸爆紅,也引起了很多討論,不少讀者也不太接受他的觀點。

不過,他在文章中談到的英美西方世界,我和自己觀察的都是差不多,雖然我也不敢保證自己的觀察是全對的。

不過他的文章有許多觀點很獨到也值得思考,所以我說他的文章很有啟發性。有些文章就算內容全部正確也可能完全沒有營養,更何況文化、歷史、教育、政治這些事情有很多是沒有標準答案的!

匿名 提到...

請問 "〈赫敏为什么不能嫁给哈利——《哈利波特》中的历史、文化与政治〉" 這篇文章,有可以不用人人網帳號就可以看得連結嗎? 謝謝。

Gene Ng 提到...

這篇文章,我把它拷貝下來轉成PDF檔了,可以在此下載: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wL8jqvZBSzPaG5qd2pIQ3Z4OG8/edit?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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