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之前的圖表:
該錯誤出在,我直接把各國的數據做了平均,沒有考量各國的人口。而謀殺率是每十萬人發生的案件數,所以和人口當然相關,我應該要做的是加權平均。在意識到這個大問題後,我把數據作了適當的處理計數,把各國的數據依人口作了加權平均。
以下是得出的圖表〔圖中的分組為:一)廢除一切死刑和非特殊時期罪行的死刑(特殊時期包括戰時等)的國家,共有76個國家(地區);二)實際上(非法律上)已廢除的國家,共有18個國家(地區);三)法律規定死刑的國家,共有33個國家(地區)。〕:
從上述圖表中,可以清楚看到,第三組(4.37 ± 1.25),也就是法律規定死刑的國家,平均謀殺率反其實比第一組(10.65 ± 0.31)和第二組(8.27 ± 0.56)的還低,並且也低過所有國家的加權平均(6.30 ± 0.22)!而第一組和第二組國家(地區)的謀殺率,事實上高過全部國家(地區)的加權平均!
所以依照上述結果,該得出的結論反而是:死刑有效遏止嚇阻了謀殺案的發生!
對於法律,我是個實用論者,我必須得承認,死刑或許是個必要之惡。
然而,問題也不是這麼簡單的。我依然相信,死刑並非解決謀殺犯罪問題的好方法。降說好了,如果回教法中嚴厲的通姦處亂石砸死,偷盜處砍手,也能有效預防通姦和偷盜,那麼我們是否應該在我們的社會實施那樣的法律呢?
讓我們看看專業執法人員的意見吧。有一個研究訪問了美國各地的警長,請他們列出有效嚇阻重大暴力犯罪的方法,絕大部分警長都把死刑排在各種方法,如減少毒品濫用、減低告訴困難、減少槍枝氾濫、加強警力部署和加長刑期等方法之後,只有1%警長把死刑排在其他方法之前。(Deiter, Richard. “The Death Penalty is not an Effective Law Enforcement Tool.” Ed. Stephen E. Schonebaum. Does Capital Punishment Deter Crime? San Diego, CA: Greenhaven Press, 1998)
當然,該研究並不足以強力支持死刑的效力有限,因為畢竟執法人員考量的,和司法人員是不同的,而且他們也僅是主觀判斷。不過,如果執法和司法的效率不彰,審判也未能做到公平公正,那麼就算有了死刑又有何用?如果連犯人都捉不到,連公平的審判也未能執行,甭說死刑,連犯人的毫毛都動不了呢。
社會科學的變因太多,所以死刑的存廢才會是個非常具爭議性的話題。我想,如果有證據百分之百指出,死刑確實能夠嚇阻所有兇殺案,應該沒有任何國家想要廢除吧。反之,如果死刑確實無效,早就消失在人類歷史中了吧。
提個有趣的研究好了,說明死刑的嚇阻效果有限。
以下段落來自Wikipedia的文章Capital punishment debate:
Joanna M. Shepherd, a law professor at Emory with a doctorate in economics who was involved in several studies on the death penalty, stated, "I am definitely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 on lots of different grounds... But I do believe that people respond to incentives." Shepherd found that the death penalty had a deterrent effect only in those states that executed at least nine people between 1977 and 1996. In the Michigan Law Review in 2005, Shepherd wrote, "Deterrence cannot be achieved with a half-hearted execution program."
根據艾莫利大學的法學教授Joanna M. Shepherd的研究,死刑得被實際執行到一定數量才有嚇阻效果,例如美國在1977年到1996年至少處決了九個犯人的州才有嚇阻效果。好吧,假設該結論是對的,那麼死刑得執行定的數量,才有嚇阻效果。那麼嚇阻效果來了,沒有敢殺人了,那麼就及犯人可處決了;沒犯人可處決了,就沒有嚇阻效果了,沒有嚇阻效果,又有人殺人了,犯罪率上升到一定才又有嚇阻效果。那麼死刑不就是要有足夠的犯罪才能嚇阻犯罪?
在撰寫這些文章之前,可想而知一定會有人問我,如果有人殺害了我深愛的人,我是否還能夠倡導犯罪的人權。我想說的是,是的,如果有人殺傷了我深愛的人,我恨不得把他/她碎屍萬段!
可是,如果有受害人家屬也恨不得犯人被凌遲處死或被五馬分屍,還表示就算那樣也不能報復受害人及家屬所受之苦。那麼沒有凌遲處死或五馬分屍刑罰的話,公道正義是否就不存在了?
當然不能那麼說,因為死刑畢竟是社會所能接受的最大刑罰了,所以儘管有遺憾,也不可能對犯人施加更嚴酷的酷刑了。那麼,如果無期徒刑也能被接受為最大的刑罰呢?
有些網友似乎也一再提說,沒有死刑,或未能執行死刑,對受傷人家屬沒有公道正義。依此邏輯,沒有死刑的國家,對受害人家屬就沒有公道正義?整個廢除死刑的歐盟先進國家都沒有公道正義?中國、北韓和伊朗就比較有公道正義?
關於國家,在〈關於死刑,給朱學恒的話......〉中,我指出「在全球194個國家(地區)中,僅有29%的國家(地區)有實際上對一般罪犯執行死刑。而先進國家中,實際上執行死刑的,應該只有美國、日本、新加坡吧,可見廢除死刑有可能是基於民主制度、法制建設、人道主義的進步發展,使得死刑的存在的需要減少。」,我想要做些補充。
雖然在全球194個國家(地區)中,僅有29%的國家(地區)有實際上對一般罪犯執行死刑,可是實際上全球有60%的人口居住在有對一般犯罪執行死刑的國家中,因為包括了人口眾多的中國、印度、印尼、美國和日本。
有網友問道:「這個推論有無根據?137個國家無死刑、緩死或不執行死刑是基於「民主、法治、人道」的進步發展?」,為此,我又分析了些數據,並且製作了以下圖表,在圖表中,呈現各組國家的民主指數和人類發展指數。
民主指數(Democracy Index)的評分標準包括選舉過程、政府功能、政治參與度、政治文化和公民自由等,分數愈高則民主化程度愈高。資料來自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s Democracy Index 2008。圖中分組為:一)廢除一切死刑和非特殊時期罪行的死刑(特殊時期包括戰時等)的國家,共有73個國家(地區);二)實際上(非法律上)已廢除的國家,共有16個國家(地區);三)法律規定死刑的國家,共有30個國家(地區)。圖中的平均均為依人口數的加權平均。
從上述圖表中,可以清楚看到,第一組(7.03 ± 0. 05),也就是法律上廢除死刑的國家,平均民主指數顯著比第二組(4.95 ± 0.20)和第三組(5.38 ± 0.13)的還高,也被所有國家的加權平均還高(5.79 ± 0.10)!第二組和第三組似乎沒有顯著差異。
人類發展指數(HDI,Human development index),則是聯合國開發計劃署(The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UNDP)從1990年開始發佈的衡量聯合國各成員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指。根據維基百科的說明,HDI是在三個指標的基礎上計算出來的:健康長壽,用出生時預期壽命來衡量;教育獲得,用成人識字率(2/3權重)及小學、中學、大學綜合入學率(1/3權重)共同衡量;生活水平,用實際人均GDP(購買力平價美元)來衡量。資數據來自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6。圖中分組為:一)廢除一切死刑和非特殊時期罪行的死刑(特殊時期包括戰時等)的國家,共有72個國家(地區);二)實際上(非法律上)已廢除的國家,共有16個國家(地區);三)法律規定死刑的國家,共有29個國家(地區)。圖中的平均均為依人口數的加權平均。
從上述圖表中,可以清楚看到,第一組(0.830 ± 0. 004),也就是法律上廢除死刑的國家,平均人類發展指數顯著比第二組(0.711 ± 0.021)和第三組(0.717 ± 0.011)的還高,也被所有國家的加權平均還高(0.747 ± 0.01)!第二組和第三組似乎沒有顯著差異。
死刑的存廢與民主指數及人類發展指數的相似關係,應該不會是巧合吧?好吧,從死刑的存廢與民主指數及人類發展指數的顯著關係中,不難看到民主已經發展較高和較先進的國家,比較傾向廢除死刑。如果因果非如此,難不成廢除死刑會讓國家更民主,發展更順利?
最後,我想要重申幾點我的立場:一)死刑應該在國家發展成為先進民主國家後廢除,不過如果優先性應排在改善執法和司法效率之後,而且也得要在治安確實改善之後!二)國家和社會應對受害人家屬給予實質上的協助;三)人權團體不應本末倒置、輕重不分地阻撓死刑的執行,除非有確實證據指出判刑的理由不充分。
延伸閱讀:
The Sky of Gene - 關於死刑,給朱學恒的話......
The Sky of Gene - 關於死刑,給空中的人形醫生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