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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旁觀者清的版主,對於近盛囂塵上的"靈益事件"其判刑有何大見!
這是明顯司法不公!法條是死的,人是活的,此案法官的說法已是硬拗無誤!蘋論:世上最清廉國家-台灣蘋論:維護林益世的代價蘋論:法官造規範的危險困頓判決 恣意司法(林鈺雄)自請評鑑就能解決爭議嗎(吳景欽)
癥結所在情、理、法何者為重,以法論法,端執法者之心態,法官之自由心證如何界定,檢方呈證之周衍否,不能單單以不符民情,而遽論院方之不是,而總乎略了檢方之功課不逮所致,此於東方國度尤為常見,總以民氣均曰該殺而拂行,即稱之輕乎常理;誠然法是死的,惟其之所以為法,孰令成之,孰在執之,唯人而以矣,故檢方所持之"實際影響力"以起訴,院方持"罪刑法定"之"自由心證"何者予人更有說服力,就如貴國大選之結果一樣糾結乎民間,各國亦均拭目在看,孰是孰非,端看誰最能說服民心嘍,就事論事,勿僅以各個自心的好惡論之,淺見不悞貴鑒!
確實是不能單單以不符民情,而遽論院方之不是。不過當全民認知該無恥行為已是行賄無疑,錄音檔案也公諸於世,豈有無實質影響力而無貪污罪惡之實?如三歲小娃無法說「不要」就不構成性侵之理?這些都已違反常情。若在法院之上,違反常情皆可說通,那司法於民又有何用?法院豈不淪法官律師做文章之場所而已?不過沒錯檢方舉證不力也有責任,偷懶取巧僅以財產不明之輕罪定之,豈不是為全台灣之貪官開獅子開大口之方便大門?
往昔判決一事很簡單,地方官即法官,無另設法官,所以民意常理乃主要裁決之依據,而今講究所謂民主法制,則不能單以之論證,尤其是海洋法係,更是強調實據,否則即是衆所周知,用腳頭膚就可推知的惡人,也莫之柰何,如義大利之黑手黨、美國之三K黨、日本之山口組...等世人皆知其為惡之甚,若沒獲致其犯行之實據,院方又能怎樣,檢方又可怎為,惟衆民沸騰切齒耳!更何有所謂訴訟程序,非一般民衆所悉,要不然有幸逃過追訴期的凶殘殺人者,逮到了又能怎樣,還不是無罪開釋,而偷摘一朵花的窮婦,倒被繩之罰金,豈不愈令儍眼,所謂微罪不舉又怎樣,所以法是最後的正義,確未心然是真正的正義,尤有甚者,常常是遲到呢?!所以尚未定讞的案件,確勿急乎乎幹譙,天道好還不是嗎?!謹受教了‧
您所言不無道理,且看法律專家怎麼說:立法懈怠、司法扭曲 刑法受賄罪非「喬」不可不要亂喬法律的解釋與經驗法則伸縮自如的實質影響說《觀念平台》文字魔障阻礙了法律正義
哈哈哈~著啊!觀其行,思其由,慎民情,乃悉其落差之大何以至此,須審改之,則萬民幸甚,國家幸甚,惟當事者醒悟乎!
法律者,所以禁民為非,而使其遷善遠罪也。司法審判,若忘立法之原意,僅著於法條文字之魔且牽強解釋之,則法院豈不淪為法官律師舞文弄字之衙門而且?
至理名言,誠法匠與法學大師之異,存乎於心而不昧於情,慎察民而不和稀泥也,愚受教了!
看看法官怎麼說吧:特偵組取巧錯用「一刀斃命」錄音光碟
請教旁觀者清的版主,對於近盛囂塵上的"靈益事件"其判刑有何大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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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論:維護林益世的代價
蘋論:法官造規範的危險
困頓判決 恣意司法(林鈺雄)
自請評鑑就能解決爭議嗎(吳景欽)
癥結所在情、理、法何者為重,以法論法,端執法者之心態,法官之自由心證如何界定,檢方呈證之周衍否,不能單單以不符民情,而遽論院方之不是
回覆刪除,而總乎略了檢方之功課不逮所致,此於東方國度尤為常見,總以民氣均曰該殺而拂行,即稱之輕乎常理;誠然法是死的,惟其之所以為法,孰令成之,孰在執之,唯人而以矣,故檢方所持之"實際影響力"以起訴,院方持"罪刑法定"之"自由心證"何者予人更有說服力,就如貴國大選之結果一樣糾結乎民間,各國亦均拭目在看,孰是孰非,端看誰最能說服民心嘍,就事論事,勿僅以各個自心的好惡論之,淺見不悞貴鑒!
確實是不能單單以不符民情,而遽論院方之不是。不過當全民認知該無恥行為已是行賄無疑,錄音檔案也公諸於世,豈有無實質影響力而無貪污罪惡之實?如三歲小娃無法說「不要」就不構成性侵之理?
回覆刪除這些都已違反常情。若在法院之上,違反常情皆可說通,那司法於民又有何用?法院豈不淪法官律師做文章之場所而已?
不過沒錯檢方舉證不力也有責任,偷懶取巧僅以財產不明之輕罪定之,豈不是為全台灣之貪官開獅子開大口之方便大門?
往昔判決一事很簡單,地方官即法官,無另設法官,所以民意常理乃主要裁決之依據,而今講究所謂民主法制,則不能單以之論證,尤其是海洋法係,更是強調實據,否則即是衆所周知,用腳頭膚就可推知的惡人,也莫之柰何,如義大利之黑手黨、美國之三K黨、日本之山口組...等世人皆知其為惡之甚,若沒獲致其犯行之實據,院方又能怎樣,檢方又可怎為,惟衆民沸騰切齒耳!更何有所謂訴訟程序,非一般民衆所悉,要不然有幸逃過追訴期的凶殘殺人者,逮到了又能怎樣,還不是無罪開釋,而偷摘一朵花的窮婦,倒被繩之罰金,豈不愈令儍眼,所謂微罪不舉又怎樣,所以法是最後的正義,確未心然是真正的正義,尤有甚者,常常是遲到呢?!所以尚未定讞的案件,確勿急乎乎幹譙,天道好還不是嗎?!謹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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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刪除立法懈怠、司法扭曲 刑法受賄罪非「喬」不可
不要亂喬法律的解釋與經驗法則
伸縮自如的實質影響說
《觀念平台》文字魔障阻礙了法律正義
哈哈哈~著啊!觀其行,思其由,慎民情,乃悉其落差之大何以至此,須審改之,則萬民幸甚,國家幸甚,惟當事者醒悟乎!
回覆刪除法律者,所以禁民為非,而使其遷善遠罪也。
回覆刪除司法審判,若忘立法之原意,僅著於法條文字之魔且牽強解釋之,則法院豈不淪為法官律師舞文弄字之衙門而且?
至理名言,誠法匠與法學大師之異,存乎於心而不昧於情,慎察民而不和稀泥也,愚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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